事例丨抛弃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危害建筑工人利益
来源:雷火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11-29 08:19:21

  

事例丨抛弃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危害建筑工人利益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腾置业公司)就安徽某楼盘C区、D区一期工程和C区二期工程进行投标。安徽某安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建造公司)中标,并与某腾置业公司签定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承建案涉项目工程。

  2016年1月,某腾置业公司托付第三方向安徽利辛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恳求一年期项目告贷人民币2900万元(币种下同)。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担保公司)为该告贷做担保,某腾置业公司以其正在开发建造的某楼盘D区10号楼的部分房产(共108套房产)典当给某达担保公司,作为告贷的反担保典当物。同月,某安建造公司作为施工方出具《在建工程典当建筑商声明书》,许诺:“1.本公司彻底了解并信任该告贷资金彻底用于某楼盘项目建造;2.在某达担保企业来供给担保的悉数债务清偿前,抛弃因工程资金结算所承建建筑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并无条件合作某达担保公司依法行使典当权。”

  2017年5月,因第三方逾期未能归还前述告贷,某达担保公司完结代偿。同年6月,某达担保公司以追偿权胶葛为由诉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腾置业公司等归还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等。尔后,各方达到调停协议,法院承认并作出(2017)皖16民初212号民事调停书,由某腾置业公司等归还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等。

  2018年,案涉项目工程建造竣工。后因工程款争议,某安建造公司以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胶葛为由将某腾置业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某腾置业公司向某安建造公司付出工程余款和逾期利息,并承认某安建造公司在前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安徽某楼盘C区、D区)在拍卖、变卖处置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19)皖1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某腾置业公司向某安建造公司付出欠付工程款48733386元及利息,某安建造公司在某腾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安徽某楼盘C区、D区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某腾置业公司和某安建造公司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皖民终8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尔后,某达担保公司提起第三人吊销之诉(即本案),建议某安建造公司未在前述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胶葛中照实陈说其曾作出抛弃优先受偿权的声明,上述裁判有碍某达担保公司在(2017)皖16民初212号民事调停书履行过程中完成债务的悉数清偿,故恳求吊销(2019)皖16民初248号、(2020)皖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中有关承认某安建造公司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皖民撤2号民事判决:驳回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宣判后,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怎么确定某安建造公司向某达担保公司许诺抛弃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能。

  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典当权人许诺抛弃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抛弃行为是否危害建筑工人利益。危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抛弃行为无效;不危害工人利益的,抛弃行为有用,但仅对该典当权人发生建造工程价款债务的清偿顺位劣后于典当权的作用,发包人的其他债务人据此建议承包人不享有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